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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实验中心仪器设备赔偿制度
信息来源:
发布日期:2012-03-19
一、为增强使用仪器设备的责任心,减少国家财产损失,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。
二、凡属于丢失学校仪器者,按学校仪器设备的1―1.3倍赔偿。
三、凡属责任事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者,按下述办法赔偿:
1.经批准使用的仪器设备,因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、粗心大意造成的,根据情节轻重,使用者本人应赔偿修理费用或设备原价的20―50%。
2.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的能修复的损坏,动用者应赔偿全部修理费用;不能修复的,根据情节轻重,应赔偿仪器设备报废金额50―100%。
四、凡属责任事故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,除承担经济责任外,均应写出书面检查交科研实验中心存档;情节严重者,给予通报批评,直至纪律处分。
五、事故发生后,能主动报告检讨、认识深刻、表现好的,可以按规定的下限赔偿,否则应加倍赔偿。
六、校外单位经批准借出使用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的,按下述办法处理:
1.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,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~1.3倍赔偿;
2.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,除负责修复外,还应书面报告损坏经过、修复情况及精度检测报告,交实验中心存档;设备质量、精度降低 且无法恢复的,应向学校交纳补偿费。补偿费视仪器设备质量、精度的情况,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―30%计算。
3.赔偿费或补偿费由仪器设备借用担保人负责办理偿还手续。
七、教学仪器设备发生丢失、损坏后,实验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,进行登记,并及时将事故经过报告实验中心。由实验中心填写赔偿通知单后,当事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,并将交费手续交实验中心存档,办理销账手续。
八、凡过期不交赔偿费者,实验中心将通知财务部门直接扣款;外借仪器设备的赔偿费或补偿费过期不交者,将通知从仪器设备借用担保人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。
科研实验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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