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( 以下简称 “省重点实验室”)建设 、运行和管理 ,壮大我省战略科技力量 , 服务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, 结合安徽实际 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 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,是省级原始创新类平台的重要支撑 ,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 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。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, 聚焦基础科学、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 叉发展细分领域 , 开展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 研究,形成原创性、颠覆性科技成果,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, 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,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, 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 , 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 能。
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企业 、高校 、科研院所 、新型 研发机构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相对独 立性的科研实体 ,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。
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“统筹布局、择优立项、定期考评 、动态管理” 则,坚持质量优先,保持适度规模 , 围绕产 业链创新链统筹布局 , 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或方向不重复布局建 设 ,逐步构建定位明确、布局合理 、特色鲜明、支撑有力的省级 实验室体系 。鼓励和支持政产学研金服用联合 ,发挥资源互补优 势 , 以厅市联动 、行业联手 、校( 院所)企联合等方式共建省重 点实验室。
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, 根据建设主体 、功能 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 , 主要分为高校院所类、企业类和联合共建 类。
高校院所类: 依托在皖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、 医 疗卫生单位等建设 , 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 向 ,在基础、前沿、新兴、交叉 、特色等学科领域布局建设 , 开 展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,引领带动学科发展, 集聚高层次人才 ,提升传统产业升级、新兴产业壮大、未来产业 培育源头创新能力。
企业类: 依托科技领军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等建 设 , 围绕我省传统产业升级、新兴产业壮大、未来产业培育重大 科技问题 , 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、现代工程技术、 颠覆性技术研究 , 引领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,增强产业创新发展 技术支撑能力 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,推动产业高端 化、智能化 、绿色化发展。
联合共建类: 以企业、新型研发机构或行业技术服务机构等 为主体 ,联合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校 、科研院所共建 , 重点 解决产业和行业发展基础科学和共性技术难题 , 共同开展技术攻 关与成果转化 , 形成稳定的技术攻关、支撑服务及成果转化应用 团队 ,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 ,提升企业和产业核 心竞争力。
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 ,每 年给予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 200 万元。鼓励采取财政投入、 共建单位配套、横向合作、成果转移转化、社会资本、专项基金 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 。鼓励所在市县在项 目 、 资金 、土地、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( 以下简称省科技厅) 是省重点实验 室的行政管理部门 , 主要职责是:
( 一 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 策 , 统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。
( 二 )编制和发布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 , 制定实施相关支持 政策和规章制度 , 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。
( 三 )负责省重点实验室认定 、调整、合并和撤销等管理工 作 , 组织开展督查、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。
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 、省辖市科技局 、高校 、省属以上科研机构是省重点实验室的
归 口管理部门(单位) , 主要职责是:
( 一 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 策 , 统筹制定实施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 施。
( 二 )指导和督促本地区、本部门(单位) 省重点实验室 日 常运行和管理 , 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。
( 三 )协助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、督查验收和绩效 评价等工作。
第九条 企业 、高校 、科研院所 、新型研发机构等是省重点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, 主要职责是:
( 一 )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, 为实验室提供 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 , 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 ,及时解 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。
( 二 )配合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、督查 、验收与绩效考核 等相关工作 , 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。
( 三 )负责跟踪监督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 , 落 实科研诚信 、科技伦理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。
( 四 )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 任、副主任及委员。
第三章 立项建第十条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
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 , 并满足下列条件:
( 一 )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。
( 二 )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 ,发展目标明确 ,特色鲜 明 ,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、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,研究水平居 省内一流 ,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。
( 三 )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、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 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, 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 30 人。
( 四 )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 , 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, 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(含软件开发工 具) 原值不少于 1000 万元 。 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 主的可适度放宽。
( 五 )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 , 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 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%或不低于 1000 万元。
( 六 )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 构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 ,双方 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 , 对研究任 务、经费投入、人员配置、成果知识产权、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。
( 七 )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“ 一事一议 ”方式 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 ,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 条件 , 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入经 费 , 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。
(八) 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、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 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 ,避免重复建设。
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:
( 一 )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 , 聚焦我省科技和产业创新重点领域方向 , 结合省重点实验室 总体布局 ,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。
( 二 )有关归 口管理部门(单位) 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 写建设申请书 , 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。
( 三 )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或论证、诚信审查等 ,择优提 出认定意见 , 报请厅会议审定。
( 四 )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 认定名单 , 接受社会监督 ,公示时间 7 天。
( 五 )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 , 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 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。
( 六 )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, 经归 口管理部门(单位) 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。任务书 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。
( 七 )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 ,依托 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 ,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。
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 向、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 , 或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
重点推荐、 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 建的省重点实验室 , 可按照“ 一事一议” 方式 , 由归 口管理的省直 部门 、高校院所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, 经省科技厅组织论 证、会议审议后 ,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 , 成熟一个、建设一个。
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, 建设期 满后 , 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, 经归 口管理部门(单位) 审核 后报省科技厅。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统一组织开展绩效 评价。
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价通过的实验室正式 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, 对建设期满评价未通过的实验室取消认 定资格 , 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。
第四章 运行管理
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“ 开放、流动、联合 、竞争” 的运 行机制和人、财、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。
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 负责制。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, 报归 口管理部门(单位)和省科 技厅备案 , 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、发展和管理工作 ,赋予科研组 织、资源配置、 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。
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 头人 ,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、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 , 一般不 超过 60 周岁 。 主任每届任期 5 年 , 连任不超过两届 ,每年在省
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8 个月 ,特殊情况经归 口管理部 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。省重点实验室视情可设常务副主任或 执行主任 , 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 日 常管理。
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 构 , 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、研究方向 、开放课题、重大学术 活动等事项。
( 一 )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, 人数不少于 7 人 (单数) , 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, 主任委员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 专家担任 , 一般任期 5 年 ,根据实验室发展需求可及时调整委员 人选 , 经归 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。
( 二 )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,依托单位人员不超 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, 同一专家一般不得同时担任 3 个省级以上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,鼓励聘任中青年学术委员。
( 三 )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,每次实到人数不 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, 实行聘任制。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研究人员 、研究生等。实验室可 设置专职管理岗位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 , 负责重点实验室 日 常事务管理等工作。
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完善人才培养 、 引进 、评价
和激励机制 , 吸引高端人才 , 加强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 ,保持合 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 , 并适当流动。
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据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 , 围 绕国家战略和我省高质量发展需求 ,凝练重大科技问题 ,提出主 要研究任务和内容 ,设立自主研究课题 ,合理配置创新资源 , 有 组织 、系统性开展科研攻关 。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战略 性、前瞻性、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、关键技术攻关等 任务项 目。
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 , 积极吸引和对 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,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,设立开放课题, 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, 参与重大科技合作或联合科技攻 关等计划 , 加强与国家级、省级和长三角等实验室及其它科技创 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。
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 , 主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,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 器设备应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络 , 有计划实施科研仪器设 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 ,提高资源使用效率。
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 , 加强产学研合 作和跨领域、跨行业协同,充分利用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载体, 积极构建科技成果研发、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和模 式 ,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。
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, 加
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, 积极营造宽松民主、潜心研究、鼓 励创新、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, 支持开展经常性、 多种形式的学 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展示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, 明确 实验室重大决策规则程序 、监督和责任机制 , 规范科研 、财务 、 资产 、安全等重要事项管理 ; 加强信息公开 , 有条件的建立独立 网站或网页 , 动态更新 , 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。
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。 实 验室完成的专著、论文 、软件 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 点实验室名称。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 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对承担的国家级 、省级重大科研 任务 、重大项 目 的突破性、标志性成果等绩效情况 ,在严格遵守 有关保密规定情况下 , 应及时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,通过 网站媒体发布。
第二十九条 因故需对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、主任 、主要研究 方向 、科研团队、共建单位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, 报经实验室学术 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后 , 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, 经归 口管理部门(单位) 审定后报省科技厅核准。
第五章 绩效评价
第三十条 建立以学术价值 、创新水平 、成果贡献和支撑服 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。按照“ 分类考核、绩
效导向、以评促建、动态调整”的原则 ,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重 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, 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、 队伍 建设与人才培养、运行管理 、对外开放交流共享服务、依托单位 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 ,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 期创新绩效 、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。
第 三 十一条 依托单位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 , 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,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 告 , 并将评价结果、绩效数据与年度报告于每年 3 月底前经归 口 管理部门(单位) 审核后 ,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 或指定的相关省级专业机构。
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 , 对省重点 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,3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。组建运行满 2 年以 上省重点实验室应参加评估 。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 专家或委托相关省级专业机构组织实施。
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意见 , 参考年度绩效自 评情况 , 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 。评估结果分为 “ 优 秀”“ 良好”“ 一般”“ 不合格” 四个等次 , 原则上“优秀” 等次不超过当 年参评实验室总数的 30%。
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通过或定期评估“ 合格” 以上等次的省重 点实验室适用以下支持政策措施。
( 一 )对定期评估为“良好”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 , 择优分档 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。
( 二 )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 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、最紧迫的问题 ,以“揭榜挂帅”“定 向委托”“竞争赛马”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,组织省内外相关领 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 ;在省自然科学基金、科技重大专项、 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。
( 三 )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、开放课题 形式加强与企业(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) 深度 合作 , 实际到账额 30 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 划项 目。
( 四 )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 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、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 ,在相关推荐指标 上给予倾斜 ;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 共建院士工作站 ,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。
( 五 )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“包干制” , 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,按照“包干制” 相关规定使用管理。
( 六 )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改革 ,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, 对从事科 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 , 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 贡献。
第三十五条 强化优胜劣汰 , 动态调整 , 对实验室建设期间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、定期评估结果为“ 不合格” 的 、不参加定期
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、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 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, 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 点实验室的申请。对在建设立项、运行管理、绩效评价等过程中, 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 ; 因依托单位重组、科 研团队重大变化、研究领域方向调整、合作共建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 , 予 以撤销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“安徽省×××重点实验 室” ,英文名称为“Anhu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× × × ” 。联合 共建类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“ 安徽省×××联合共建重点实验 室 ” , 英 文 名 称 为 “Anhui Provincial Joint Construction Key Laboratory of × × ×”。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。原《安徽省重点实 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(科基〔 2017 〕20 号 )同时废止 ,其 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, 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。
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| 2024 年 5 月 23 日 印发 |